第三百二十八章 长治久安之议政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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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享富贵,数百年分封都是这么走下来的,如今为了征战富强,改设郡县,收封君之权也就罢了,日后还必须到苦寒之地历练两年,才赐一个最低之爵,不去竟要革除宗藉。而那些普通庶民,上阵砍了敌军一个首级,就可有军功授爵不算,居然竟还要推出啥民功爵!
太子待我等宗室至亲何其薄也!
不过大家都知道太子丹不是个无聊多事的人,既然提出了这个民功爵,想必有其用意,且听其后言。
太子丹略微一停,然后继续道:“儿臣以为,军功和民功,两爵之制既定,当续推议政院事!”
“议政院可参议国事,否决政令,督查将相大臣,劝谏大王于殿。”
太子丹说到议政院,除了范增张耳和尉缭三人曾和太子商议此事外,其他人都是第一次听见,不由面面相觑,有些不知所以:议政院可否决政令,那岂不是要凌驾于三公之上?
议政院之设,乃是太子丹本次变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太子丹可不管别人怎么想,还是要在朝堂之上阐述清楚自己的构思再说:
在太子丹的规划当中,既然议政院乃是参议国事,有监督三公和朝政的职能,则应尽可能的概括多个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故而在议政院的构成上,议政院主要有元老重臣,宗室子弟和功勋之族组成。其中功勋之族乃是构成的主体。
首先是元老重臣:凡是在朝中任职国相、国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位和大将军的重臣,一旦卸去官职,不再执掌具体军政事,只要这人不是待罪之身,都要转入议政院为议政官。不受资历爵位和名额的限制。
其次是宗室子弟:宗室子弟当中,凡爵位在将级以上或者是现任大王成年子、兄、弟,只要有爵在身,无现任军政官职,亦可入议政院,只是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
大臣和将士当中,凡是得授军功爵为上将及以上,无现任官职的,也可入议政院。只是总数不得过十五人。爵位在少将以下,无现任官职的,每郡推举一人,为议政官。
民功爵九级,无现任官职,入议政院,总数亦不得超过十五人,其中工、商、农、官、学各类,都要有人包括在内,民功爵在八级以下,由各郡推举一人,为议政官,但各郡推举之人,不得为因官授爵之人。
另有五人,乃是由大王遴选全国之贤达充之。
这样的组成,既保留了元老重臣和宗室的一部分特权,又基本上照顾了整个统治阶层的各个方面的人员。
当然了,随着执行时间的延长,各种高爵位的人员可能会越来越多,必然会导致有些人群,远远超过所需要的人数,比如元老重臣,宗室子弟,或者几次大战以后,将级封爵可能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太子丹同时建议:如果适任人数多于所需,则按资历,资历深者入议政院,资历浅者,回本身所在各郡及封地,入郡议政院议政。
有多就有少,如适任人数少于所需,则自下一级同类爵位类型当中遴选补齐。
这是议政院的组成,至于议政院的具体职能,太子丹提出:主要是对政令、诏旨行使审核否决权、对列卿重臣行使弹劾权和主动提出法案的立法规定权。
凡大王诏旨及朝中政令,俱同时发到议政院,供议政官查核审阅。但觉不妥,可公议之,并请三公和相关列卿到院说明,然后票决。如票决之后,否定政令,则三公或列卿必须立刻收回政令,重新处置。
为了保证议政院的权威,太子丹的方案中规定:三公或列卿,但有不将政令发至议政院,或议政院票决否定以后,依然不给予收回的,或者大臣当中,有贪污、枉法、不忠者,则议政院可启动弹劾票决。
当然,用人权不全在议政院,故而又规定:一旦弹劾票决通过之后,大王可予以慰留,并请议政院再次票决,如二次票决依然通过弹劾的,则弹劾之官则立刻去职。
结果的权威性,还需程序的正义性来保证,太子丹提出:议政院票决诸事,票决之时必须有八成以上议政官到场方为有效票决,有效票决只要票数达到半数,即位通过。
议政院既然要参议国事,又都是国之上层构成,总不能乱糟糟的一片,所以太子丹还谋划了议政院组成。为了防止元老重臣和宗室把持议政院,太子特地说明:从功勋之族当中,选军功爵一人,民功爵一人为执议政院事、同执议政院事,负责执掌会议流程,设立表决。
议政院既然不参与具体政事,也不需要天天有事没事开会报到,则每旬第三日,即为开会为票决之日。凡是票决,一般都在这一天进行,议政官在票决之前,应自行查看了解需要票决的文书和提案。当然,要是议政官没事,可随意来往,到议政院查阅公文,议政院吏二十人,分别负责传送、保管文书和接待议政官查询等事。
这是国议政院的组成,同时各郡仿效国议政院,设立郡议政院。
各郡议政院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其构成比例与国家议政院相似,只是要求的爵位等级低于国家议政院罢了。
当然郡议政院的职权和国议政院也差别不小,郡议政院没有自己通过法案的权力,只是负责审核郡守等郡中官吏政令是否符合国家政令诏旨,不符合的可予以否决,并对郡守等官吏不法行为进行弹劾。
但凡被郡议政院弹劾的郡中官员,必须做出申辩,由国家参政院根据弹劾理由和官员申辩进行二次票决。
同时,郡议政院还负责选举本郡派往国家议政院的议政官。
县里设议政司,职责和郡议政院相似。只是县议政司的所有议政官,均有本县有爵之人互选而出,并由爵位最高的,为执议政司事,每县限定议政官数为四十人。
对于议政官,太子丹建议了任其制:各郡县议政官,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国议政院则为三年改选一次。(未完待续)
该同享富贵,数百年分封都是这么走下来的,如今为了征战富强,改设郡县,收封君之权也就罢了,日后还必须到苦寒之地历练两年,才赐一个最低之爵,不去竟要革除宗藉。而那些普通庶民,上阵砍了敌军一个首级,就可有军功授爵不算,居然竟还要推出啥民功爵!
太子待我等宗室至亲何其薄也!
不过大家都知道太子丹不是个无聊多事的人,既然提出了这个民功爵,想必有其用意,且听其后言。
太子丹略微一停,然后继续道:“儿臣以为,军功和民功,两爵之制既定,当续推议政院事!”
“议政院可参议国事,否决政令,督查将相大臣,劝谏大王于殿。”
太子丹说到议政院,除了范增张耳和尉缭三人曾和太子商议此事外,其他人都是第一次听见,不由面面相觑,有些不知所以:议政院可否决政令,那岂不是要凌驾于三公之上?
议政院之设,乃是太子丹本次变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太子丹可不管别人怎么想,还是要在朝堂之上阐述清楚自己的构思再说:
在太子丹的规划当中,既然议政院乃是参议国事,有监督三公和朝政的职能,则应尽可能的概括多个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故而在议政院的构成上,议政院主要有元老重臣,宗室子弟和功勋之族组成。其中功勋之族乃是构成的主体。
首先是元老重臣:凡是在朝中任职国相、国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位和大将军的重臣,一旦卸去官职,不再执掌具体军政事,只要这人不是待罪之身,都要转入议政院为议政官。不受资历爵位和名额的限制。
其次是宗室子弟:宗室子弟当中,凡爵位在将级以上或者是现任大王成年子、兄、弟,只要有爵在身,无现任军政官职,亦可入议政院,只是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
大臣和将士当中,凡是得授军功爵为上将及以上,无现任官职的,也可入议政院。只是总数不得过十五人。爵位在少将以下,无现任官职的,每郡推举一人,为议政官。
民功爵九级,无现任官职,入议政院,总数亦不得超过十五人,其中工、商、农、官、学各类,都要有人包括在内,民功爵在八级以下,由各郡推举一人,为议政官,但各郡推举之人,不得为因官授爵之人。
另有五人,乃是由大王遴选全国之贤达充之。
这样的组成,既保留了元老重臣和宗室的一部分特权,又基本上照顾了整个统治阶层的各个方面的人员。
当然了,随着执行时间的延长,各种高爵位的人员可能会越来越多,必然会导致有些人群,远远超过所需要的人数,比如元老重臣,宗室子弟,或者几次大战以后,将级封爵可能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太子丹同时建议:如果适任人数多于所需,则按资历,资历深者入议政院,资历浅者,回本身所在各郡及封地,入郡议政院议政。
有多就有少,如适任人数少于所需,则自下一级同类爵位类型当中遴选补齐。
这是议政院的组成,至于议政院的具体职能,太子丹提出:主要是对政令、诏旨行使审核否决权、对列卿重臣行使弹劾权和主动提出法案的立法规定权。
凡大王诏旨及朝中政令,俱同时发到议政院,供议政官查核审阅。但觉不妥,可公议之,并请三公和相关列卿到院说明,然后票决。如票决之后,否定政令,则三公或列卿必须立刻收回政令,重新处置。
为了保证议政院的权威,太子丹的方案中规定:三公或列卿,但有不将政令发至议政院,或议政院票决否定以后,依然不给予收回的,或者大臣当中,有贪污、枉法、不忠者,则议政院可启动弹劾票决。
当然,用人权不全在议政院,故而又规定:一旦弹劾票决通过之后,大王可予以慰留,并请议政院再次票决,如二次票决依然通过弹劾的,则弹劾之官则立刻去职。
结果的权威性,还需程序的正义性来保证,太子丹提出:议政院票决诸事,票决之时必须有八成以上议政官到场方为有效票决,有效票决只要票数达到半数,即位通过。
议政院既然要参议国事,又都是国之上层构成,总不能乱糟糟的一片,所以太子丹还谋划了议政院组成。为了防止元老重臣和宗室把持议政院,太子特地说明:从功勋之族当中,选军功爵一人,民功爵一人为执议政院事、同执议政院事,负责执掌会议流程,设立表决。
议政院既然不参与具体政事,也不需要天天有事没事开会报到,则每旬第三日,即为开会为票决之日。凡是票决,一般都在这一天进行,议政官在票决之前,应自行查看了解需要票决的文书和提案。当然,要是议政官没事,可随意来往,到议政院查阅公文,议政院吏二十人,分别负责传送、保管文书和接待议政官查询等事。
这是国议政院的组成,同时各郡仿效国议政院,设立郡议政院。
各郡议政院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其构成比例与国家议政院相似,只是要求的爵位等级低于国家议政院罢了。
当然郡议政院的职权和国议政院也差别不小,郡议政院没有自己通过法案的权力,只是负责审核郡守等郡中官吏政令是否符合国家政令诏旨,不符合的可予以否决,并对郡守等官吏不法行为进行弹劾。
但凡被郡议政院弹劾的郡中官员,必须做出申辩,由国家参政院根据弹劾理由和官员申辩进行二次票决。
同时,郡议政院还负责选举本郡派往国家议政院的议政官。
县里设议政司,职责和郡议政院相似。只是县议政司的所有议政官,均有本县有爵之人互选而出,并由爵位最高的,为执议政司事,每县限定议政官数为四十人。
对于议政官,太子丹建议了任其制:各郡县议政官,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国议政院则为三年改选一次。(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