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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尼大法官又明确无误地补充裁定,这一补充颇有画蛇添足的意味。也最终导致了美国内部政治矛盾的爆发。虽然斯科特从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过,但不能自动获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伊利诺伊州,是根据禁止蓄奴的《西北土地法令》新建的自由州。而斯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坦尼在判决中认为,当西北土地于1787年归属合众国管辖时,邦联政府徒有虚名,联邦政府尚未成立,因此,西北土地的真正拥有者是13个原始州。联邦政府成立后通过的联邦法令,照理不得损害13个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如果黑奴斯科特随主人在伊利诺伊州短暂居住就使他自动拥有自由人身份,那将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这显然是不公正也不合法的。坦尼进一步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的人身自由问题,是制宪者绝对和无条件地保留给各州管辖的权利,联邦无权过问。因此,斯科特的命运只能由州法院定夺。然而,这种州权至上的观点,却不可避免地与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产生了冲突。这严重的损害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利益。
因为,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地的一部份,因其位于密苏里妥协线(北纬 36度30分)以北,所以成为一块禁止奴隶制的联邦自由领地。斯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这样,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苏里妥协案》的合宪性问题。对此,坦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是一项违宪法案。坦尼论证道,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订对联邦领地的管理法规时,国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美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他引证宪法解释说: 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相结合,被宪法第5修正案置于同样地位。它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合众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他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项法案就难以承当正当法律程序的尊称。据此,坦尼宣布,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
自马歇尔大法官在半个世纪前,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天辟地第一次确立了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权之后,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二次启动司法审查权的尚方宝剑,其目的竟然是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无可厚非。奴隶制虽然是南方从历史继承下来的一种罪恶制度,但这种制度在立宪建国时得到了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恶法也是法。在宪法文献《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确指出,宪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就是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如果仅仅因奴隶主携带黑奴在联邦自由领地短暂居住,就被自动剥夺拥有财产的权利,那实际上与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区别并不太大。但是,如果从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决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宣告一国两制土崩瓦解,奴隶制向联邦领地和新州蔓延扩张名正言顺。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违护了奴隶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而且坚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卫奴隶制的决心,使1861年执政的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针对斯科特案判决,一位名叫布兰特的北方诗人兼编辑义正词严地宣称: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成为法律,奴隶制度将不只是蓄奴州所称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种联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成黑色,应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历史总是这么相像,就如同后世许多网友呐喊一样。
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最高法院大法官标榜不偏不倚,号称公平正义,被誉为宪政法治的捍卫者。那么,在斯科特案中,多数派法官们为什么会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决呢?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只是小资沙龙里的痴人说梦。在坦尼法院中,来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占据了多数席位,首席法官坦尼出身于南方名声显赫、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家庭。因此,奴隶主大法官的阶级地位,早已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司法观念和荒唐判决。这种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国诉阿米斯达号案判决中,奴隶主大法官占多数的坦尼法院却以8比1的绝对多数(来自北方州的Henry Baldwin法官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决,使杀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无罪开释,而且还获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的暴动属于反抗劫持、争取自由的自卫行动。其二,此案的初审地点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据宪法,联邦无权干预各州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法律。这个案例说明,仅仅用法律的阶级性来解释斯科特案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要看清这个世界的本质,只要追随利益就可以了。
而坦尼法官则是1777年生于蓄奴州马里兰州极有名望的种植园主家庭。由于当时南方仍然残留欧洲旧大陆长子继承权的封建宗法传统,身为次子的坦尼无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田产,只能从家庭遗产中继承一些黑奴作为金钱补偿。无田一身轻的坦尼潜心研读法律,30多岁时已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律师,并先后出任马... -->>
坦尼大法官又明确无误地补充裁定,这一补充颇有画蛇添足的意味。也最终导致了美国内部政治矛盾的爆发。虽然斯科特从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过,但不能自动获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伊利诺伊州,是根据禁止蓄奴的《西北土地法令》新建的自由州。而斯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坦尼在判决中认为,当西北土地于1787年归属合众国管辖时,邦联政府徒有虚名,联邦政府尚未成立,因此,西北土地的真正拥有者是13个原始州。联邦政府成立后通过的联邦法令,照理不得损害13个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如果黑奴斯科特随主人在伊利诺伊州短暂居住就使他自动拥有自由人身份,那将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这显然是不公正也不合法的。坦尼进一步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的人身自由问题,是制宪者绝对和无条件地保留给各州管辖的权利,联邦无权过问。因此,斯科特的命运只能由州法院定夺。然而,这种州权至上的观点,却不可避免地与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产生了冲突。这严重的损害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利益。
因为,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地的一部份,因其位于密苏里妥协线(北纬 36度30分)以北,所以成为一块禁止奴隶制的联邦自由领地。斯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这样,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苏里妥协案》的合宪性问题。对此,坦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是一项违宪法案。坦尼论证道,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订对联邦领地的管理法规时,国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美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他引证宪法解释说: 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相结合,被宪法第5修正案置于同样地位。它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合众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他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项法案就难以承当正当法律程序的尊称。据此,坦尼宣布,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
自马歇尔大法官在半个世纪前,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天辟地第一次确立了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权之后,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二次启动司法审查权的尚方宝剑,其目的竟然是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无可厚非。奴隶制虽然是南方从历史继承下来的一种罪恶制度,但这种制度在立宪建国时得到了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恶法也是法。在宪法文献《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确指出,宪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就是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如果仅仅因奴隶主携带黑奴在联邦自由领地短暂居住,就被自动剥夺拥有财产的权利,那实际上与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区别并不太大。但是,如果从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决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宣告一国两制土崩瓦解,奴隶制向联邦领地和新州蔓延扩张名正言顺。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违护了奴隶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而且坚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卫奴隶制的决心,使1861年执政的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针对斯科特案判决,一位名叫布兰特的北方诗人兼编辑义正词严地宣称: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成为法律,奴隶制度将不只是蓄奴州所称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种联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成黑色,应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历史总是这么相像,就如同后世许多网友呐喊一样。
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最高法院大法官标榜不偏不倚,号称公平正义,被誉为宪政法治的捍卫者。那么,在斯科特案中,多数派法官们为什么会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决呢?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只是小资沙龙里的痴人说梦。在坦尼法院中,来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占据了多数席位,首席法官坦尼出身于南方名声显赫、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家庭。因此,奴隶主大法官的阶级地位,早已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司法观念和荒唐判决。这种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国诉阿米斯达号案判决中,奴隶主大法官占多数的坦尼法院却以8比1的绝对多数(来自北方州的Henry Baldwin法官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决,使杀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无罪开释,而且还获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的暴动属于反抗劫持、争取自由的自卫行动。其二,此案的初审地点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据宪法,联邦无权干预各州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法律。这个案例说明,仅仅用法律的阶级性来解释斯科特案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要看清这个世界的本质,只要追随利益就可以了。
而坦尼法官则是1777年生于蓄奴州马里兰州极有名望的种植园主家庭。由于当时南方仍然残留欧洲旧大陆长子继承权的封建宗法传统,身为次子的坦尼无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田产,只能从家庭遗产中继承一些黑奴作为金钱补偿。无田一身轻的坦尼潜心研读法律,30多岁时已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律师,并先后出任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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