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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部落能够收容管理这么多俘虏,更多的是建立在比他族更丰富的物资基础上以及强势的武力上。否则按照这里原始的规矩就不会有人这么干,归根到底就是要有好处才行。
石路毕竟不太善于干这个,不过他还是总结了几条最基础的律法,并且得到了长老们的认同。
第一、华部落以及成员拥有的一切都是在神灵和祖先的保佑下得到的,不经过族人的讨论以及神的判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一切
这条是巫要求一定要有的,加上神的名义也是遵照了传统处理事务的方法。
第二、故意夺取、损坏族内不属于自己物品者,需赔偿并且按照审判接受处罚。
第三、纠纷的裁决由族长或者族长授权的人执行,神庙负责公证。
第四、裁决依据为曾经处理过的案例,没有依据则由陪审团决定,并且告知神灵。
第五、游民有祭祀华部落神灵的权利。其个人正当获得的物品受到部落保护。
这么几条不伦不类的法律,让石路觉得一段时间内能够解决纠纷,于是就颁布施行。接着他又新成立了一个小组执法组,由桑暂时任组长,负责审理一切纠纷以及违反成文的不成文的族规的人。
离华村远的各据点则由当地主管的人负责,处理的决定上报执法组,认定程序合法就行。
陪审团则从成年的族人中随机抽取,只抽审理时在村里的人。各据点的陪审团也在其范围内抽取。涉及到游民或者只是游民之间的纠纷的就从中抽取和正式族人相同的人数。
几天后,桑处理完几个纠纷以及惩罚了几个人,发现惩罚的标准不太多,都是用当时处理族内因为女人而斗殴之后制定的东西。石路就决定把处罚的标准细化,定了一些条目。这其中包括罚物资、剥夺祭祀权、关进新设立的牢房以及处死。
惩罚的实施由内务组负责。陆军和警卫队则自己设立相应的小组处理,不纳入内务组的管理中。所有的审判都得在神庙的监督下,最终由石路以神的名义点头后才正式处理。
为了以后的方便,石路也制定了一些交易的规则。族内的交易,得到了允许,族人可以同他人换取物品,并且受到神的保佑。
遇到其他部族时,只要物品在族里允许范围内、那个部族和华部落没有冲突就不加限制。他暂时并不考虑税收问题,毕竟现在大部分东西都是公有,只要先把大的框架建立好以后,未来再更正。
稍微的完善一些以后,石路就彻底的放下了这个活儿。一些细节的他就交给其他长老负责,如何保持原有规则,用到的物资怎么处理他都懒得过问,只要最后有了个结果,他觉得可行就实施。
对于俘虏,暂时也只能规定他们属于部落公有,除了部落,个人不允许使用、虐待他们。
一切都是在摸索,只有等遇到问题时石路才会去想出解决的方法。他确立类似于判例法的规矩,就是为了适应未来发展。没有人能预测到还会出现什么事情,什么类型的纠纷。有了这个规矩也就省去了弄出一些繁多但可能不实用的律法来。
未来的重心还是在发展,只要内部稳定,石路就不想去改变太多的规矩,让族人们适应某些生活状态以后,新规矩就形成了,他借用一下神的名义,对有用的确认一下,该变动的修改一下就能够成为新的法律。
一开始石路想象中搬用自己所知的法律这方法最终行不通,长老们认为有些内容和传统不符,他也只能作罢。
不过有些地方的改动还是继续进行,石路先把各长老所管的组的职能用大纲的形式定了下来,接着又接受了桑提出的陪审团中增加氏族代表的建议。
华部落内为了劳作的需要,已经淡化了氏族的作用,不过氏族影响并不能消失。石路决定,目前的游民将是最后一批加入华部落四大姓氏的人,今后新加入的会考虑立起新的姓氏。戎人们改姓石以后,新加入的游民并没有分配到他们的姓氏,这次石路决定分配一百多人到石姓。
每一个姓氏会选出几个固定的人,参加审判,每个氏族出两人。默认的成员就是在部落里地位较高的。这多少有些长老的影子。
华部落能够收容管理这么多俘虏,更多的是建立在比他族更丰富的物资基础上以及强势的武力上。否则按照这里原始的规矩就不会有人这么干,归根到底就是要有好处才行。
石路毕竟不太善于干这个,不过他还是总结了几条最基础的律法,并且得到了长老们的认同。
第一、华部落以及成员拥有的一切都是在神灵和祖先的保佑下得到的,不经过族人的讨论以及神的判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一切
这条是巫要求一定要有的,加上神的名义也是遵照了传统处理事务的方法。
第二、故意夺取、损坏族内不属于自己物品者,需赔偿并且按照审判接受处罚。
第三、纠纷的裁决由族长或者族长授权的人执行,神庙负责公证。
第四、裁决依据为曾经处理过的案例,没有依据则由陪审团决定,并且告知神灵。
第五、游民有祭祀华部落神灵的权利。其个人正当获得的物品受到部落保护。
这么几条不伦不类的法律,让石路觉得一段时间内能够解决纠纷,于是就颁布施行。接着他又新成立了一个小组执法组,由桑暂时任组长,负责审理一切纠纷以及违反成文的不成文的族规的人。
离华村远的各据点则由当地主管的人负责,处理的决定上报执法组,认定程序合法就行。
陪审团则从成年的族人中随机抽取,只抽审理时在村里的人。各据点的陪审团也在其范围内抽取。涉及到游民或者只是游民之间的纠纷的就从中抽取和正式族人相同的人数。
几天后,桑处理完几个纠纷以及惩罚了几个人,发现惩罚的标准不太多,都是用当时处理族内因为女人而斗殴之后制定的东西。石路就决定把处罚的标准细化,定了一些条目。这其中包括罚物资、剥夺祭祀权、关进新设立的牢房以及处死。
惩罚的实施由内务组负责。陆军和警卫队则自己设立相应的小组处理,不纳入内务组的管理中。所有的审判都得在神庙的监督下,最终由石路以神的名义点头后才正式处理。
为了以后的方便,石路也制定了一些交易的规则。族内的交易,得到了允许,族人可以同他人换取物品,并且受到神的保佑。
遇到其他部族时,只要物品在族里允许范围内、那个部族和华部落没有冲突就不加限制。他暂时并不考虑税收问题,毕竟现在大部分东西都是公有,只要先把大的框架建立好以后,未来再更正。
稍微的完善一些以后,石路就彻底的放下了这个活儿。一些细节的他就交给其他长老负责,如何保持原有规则,用到的物资怎么处理他都懒得过问,只要最后有了个结果,他觉得可行就实施。
对于俘虏,暂时也只能规定他们属于部落公有,除了部落,个人不允许使用、虐待他们。
一切都是在摸索,只有等遇到问题时石路才会去想出解决的方法。他确立类似于判例法的规矩,就是为了适应未来发展。没有人能预测到还会出现什么事情,什么类型的纠纷。有了这个规矩也就省去了弄出一些繁多但可能不实用的律法来。
未来的重心还是在发展,只要内部稳定,石路就不想去改变太多的规矩,让族人们适应某些生活状态以后,新规矩就形成了,他借用一下神的名义,对有用的确认一下,该变动的修改一下就能够成为新的法律。
一开始石路想象中搬用自己所知的法律这方法最终行不通,长老们认为有些内容和传统不符,他也只能作罢。
不过有些地方的改动还是继续进行,石路先把各长老所管的组的职能用大纲的形式定了下来,接着又接受了桑提出的陪审团中增加氏族代表的建议。
华部落内为了劳作的需要,已经淡化了氏族的作用,不过氏族影响并不能消失。石路决定,目前的游民将是最后一批加入华部落四大姓氏的人,今后新加入的会考虑立起新的姓氏。戎人们改姓石以后,新加入的游民并没有分配到他们的姓氏,这次石路决定分配一百多人到石姓。
每一个姓氏会选出几个固定的人,参加审判,每个氏族出两人。默认的成员就是在部落里地位较高的。这多少有些长老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