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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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人们通过对义利关系的回答,来体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观”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义论的义利观和功利论的义利观。在功利论的义利观中“利”指个人私利,而“义”的价值规定则为“利人”、“利天下”墨子经上说:“义,利也”它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它的原则不是为道义而道义,而是以一定的功利为目的,以利集体、利国家、利天下为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之辩”强调“义以为上”、“义以为质”而且个人的层次越高“义”的地位就应该越突出:“小人则以身徇利,士则以身徇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骈拇)墨子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即“义”就是要立志把天下的事当成自己的份内之事去兼利万民,而不必考虑自己是否被重用。“义贵有功”功在利国利民。“贵义”就是要把人民、整体、国家的公利放在首位。墨子认为“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当然,传统的“义利观”重“义”并不表明它不言“利”相反,它不但“言义必及利”(国语周语下),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言利,是在义利相联系、相统一的高度上言利,主张义利双行,提出正义就是为了谋利,就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因为“义厚则敌寡,利多则民欢”(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正如董仲舒所言:“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既然“利”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何乐而不言?只是在言利的时候,不能以利害义,要见利思义“不义,虽利勿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二程集河南程氏外书),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要先义后利,舍利取义。
“理欲之辩”实际上是“义利之辩”的深化和发展。从道德理论的角度说,理是道德理性,欲是感性欲望。与义利关系联系起来看,理近于义,而欲与利相联。其实,当宋明理学家把“天理”这一范畴作为宇宙的根本之后“理欲之辩”就成为哲学和伦理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了。宋明理学家的基本观点几乎都是强调理欲的对立,认为欲为万恶之源,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明清之际,以王夫之、戴震为代表的思想家才纠正其偏弊,指出天理不能离欲而独立,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最适宜而不能改变)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理的实质就是在于“情之至于纤微无憾”“以通天下之情,逐天下之欲”“虽云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乃可言人欲之害天理,而终不可言天理之害人欲。害人欲者,则终非天理之极至也”(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八)同时,他们还创造性地将理欲关系理解为物则关系。戴震说:“欲,其物;理,其则也”这就是说,欲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理是客观事物的法则。物和则是不可分的,理和欲也是不可分的,从而把理与欲统一起来,认为理即在欲中,理就是欲发挥得恰到好处的标准或尺度,而非与欲相对立。所以,对人欲不能完全否定,或消极地阻遏,而应积极引导,如王夫之所言:“天理原不舍人欲而别为体,则当其始而遽为禁抑,则且绝人情而未得天理之正,必有非所止而强止之患”(周易内传卷四上)。即是说,天理本不是离开人欲而另立一体,应当以理导欲,达情遂欲。这纠正了宋明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截然对立,贬低人的物质生活欲望的偏弊。
可以看出“义利之辩”、“理欲之辩”虽然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人与整体、个人与私利与社会公利的关系。二者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主张凡事要从道德理性出发,强调个人对社会尽责,自觉为他人、为社会着想,个人私利要服从社会公利,个人欲望要服从道德理性;鲜明地提出了要“利居众后,责在人先”同时,它们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对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追求。但这种对追求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肯定,前提条件是“利”为“义”中之利“欲”为“理”中之欲,是“则”中之“物”“正其谊以谋其利”而不是把“利”、“欲”作为人性的必然来追求,在“利”、“欲”的实现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更多是理想性、自我约束性和利人的特性。
“义利——理欲之辩”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个人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尽管它所强调的整体、国家有着特定的历史内容和局限,但它所强调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公后私、以理节欲、顾全大局等原则符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重要内容。同时,它提倡利人不外己、达情遂欲,这种“利”与“义”、“理”与“欲”的一致性,不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所非常重视的吗?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包括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二是集体关心爱护、注重个人利益原则。关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的关系,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既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又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今天,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由于市场交换的需求,金钱的作用和地位被大大提高,加之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对物欲的渴望与追求。其实,合理的物欲追求是无可厚非的,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们的物质需求极大地满足,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正当的个人利益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依靠诚实劳动而获得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应当得到肯定。但是,对“利”、“欲”的追求必须在“义”、“理”、“则”约束之下进行,没有了这种约束,不但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得不到实现和满足,而且,整个经济秩序也将会变得混乱不堪。所以,我们决不能置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于集体利益、整体利益之上,因为集体利益本身就包含着正当的个人利益和长远的局部利益。我们所谓的“集体”是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集体,它本质上体现着所有个人和局部的利益,如果有矛盾“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牺牲自己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7页)唯其如此,才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因此,我们应该弘扬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作为我们精神生活中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唯有同这一价值取向相结合,才能健康地发展。
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人们通过对义利关系的回答,来体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观”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义论的义利观和功利论的义利观。在功利论的义利观中“利”指个人私利,而“义”的价值规定则为“利人”、“利天下”墨子经上说:“义,利也”它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它的原则不是为道义而道义,而是以一定的功利为目的,以利集体、利国家、利天下为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之辩”强调“义以为上”、“义以为质”而且个人的层次越高“义”的地位就应该越突出:“小人则以身徇利,士则以身徇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骈拇)墨子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即“义”就是要立志把天下的事当成自己的份内之事去兼利万民,而不必考虑自己是否被重用。“义贵有功”功在利国利民。“贵义”就是要把人民、整体、国家的公利放在首位。墨子认为“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当然,传统的“义利观”重“义”并不表明它不言“利”相反,它不但“言义必及利”(国语周语下),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言利,是在义利相联系、相统一的高度上言利,主张义利双行,提出正义就是为了谋利,就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因为“义厚则敌寡,利多则民欢”(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正如董仲舒所言:“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既然“利”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何乐而不言?只是在言利的时候,不能以利害义,要见利思义“不义,虽利勿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二程集河南程氏外书),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要先义后利,舍利取义。
“理欲之辩”实际上是“义利之辩”的深化和发展。从道德理论的角度说,理是道德理性,欲是感性欲望。与义利关系联系起来看,理近于义,而欲与利相联。其实,当宋明理学家把“天理”这一范畴作为宇宙的根本之后“理欲之辩”就成为哲学和伦理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了。宋明理学家的基本观点几乎都是强调理欲的对立,认为欲为万恶之源,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明清之际,以王夫之、戴震为代表的思想家才纠正其偏弊,指出天理不能离欲而独立,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最适宜而不能改变)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理的实质就是在于“情之至于纤微无憾”“以通天下之情,逐天下之欲”“虽云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乃可言人欲之害天理,而终不可言天理之害人欲。害人欲者,则终非天理之极至也”(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八)同时,他们还创造性地将理欲关系理解为物则关系。戴震说:“欲,其物;理,其则也”这就是说,欲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理是客观事物的法则。物和则是不可分的,理和欲也是不可分的,从而把理与欲统一起来,认为理即在欲中,理就是欲发挥得恰到好处的标准或尺度,而非与欲相对立。所以,对人欲不能完全否定,或消极地阻遏,而应积极引导,如王夫之所言:“天理原不舍人欲而别为体,则当其始而遽为禁抑,则且绝人情而未得天理之正,必有非所止而强止之患”(周易内传卷四上)。即是说,天理本不是离开人欲而另立一体,应当以理导欲,达情遂欲。这纠正了宋明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截然对立,贬低人的物质生活欲望的偏弊。
可以看出“义利之辩”、“理欲之辩”虽然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人与整体、个人与私利与社会公利的关系。二者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主张凡事要从道德理性出发,强调个人对社会尽责,自觉为他人、为社会着想,个人私利要服从社会公利,个人欲望要服从道德理性;鲜明地提出了要“利居众后,责在人先”同时,它们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对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追求。但这种对追求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肯定,前提条件是“利”为“义”中之利“欲”为“理”中之欲,是“则”中之“物”“正其谊以谋其利”而不是把“利”、“欲”作为人性的必然来追求,在“利”、“欲”的实现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更多是理想性、自我约束性和利人的特性。
“义利——理欲之辩”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个人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尽管它所强调的整体、国家有着特定的历史内容和局限,但它所强调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公后私、以理节欲、顾全大局等原则符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重要内容。同时,它提倡利人不外己、达情遂欲,这种“利”与“义”、“理”与“欲”的一致性,不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所非常重视的吗?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包括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二是集体关心爱护、注重个人利益原则。关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的关系,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既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又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今天,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由于市场交换的需求,金钱的作用和地位被大大提高,加之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对物欲的渴望与追求。其实,合理的物欲追求是无可厚非的,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们的物质需求极大地满足,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正当的个人利益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依靠诚实劳动而获得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应当得到肯定。但是,对“利”、“欲”的追求必须在“义”、“理”、“则”约束之下进行,没有了这种约束,不但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得不到实现和满足,而且,整个经济秩序也将会变得混乱不堪。所以,我们决不能置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于集体利益、整体利益之上,因为集体利益本身就包含着正当的个人利益和长远的局部利益。我们所谓的“集体”是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集体,它本质上体现着所有个人和局部的利益,如果有矛盾“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牺牲自己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7页)唯其如此,才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因此,我们应该弘扬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作为我们精神生活中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唯有同这一价值取向相结合,才能健康地发展。